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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学院学术带头人选拔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3-01点击数:

宿 迁 学 院 文 件

宿院〔201640


 

宿迁学院学术带头人选拔及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学术带头人培养,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人的领军带头作用,推动我校学科专业建设以及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上水平、创特色,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选拔学术带头人的目的,是结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实际需要,把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攻坚人才选拔出来,使其在我校今后的学科专业建设、科研及社会服务中发挥领军带头作用。

坚持“德才兼备”和“高标准、高层次、高水平、重业绩”的选拔原则,每3年遴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人,努力培养造就一批勤奋工作并富有创新精神的学术带头人。

二、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热爱本职工作,治学严谨,富有进取精神和创新能力,能扎根本校工作,愿为我校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2.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风严谨,为人师表;科研成果突出,学术作风民主;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社会活动能力,在本学科专业建设中能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3.一般应为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业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二)具体要求

1.教学方面,承担1门以上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指导学生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秀毕业论文奖、创新创业大赛奖、学科竞赛奖等二等奖以上奖项。

2.学术方面,学术造诣较深,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组织协调能力。近5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第1条和第23456条中的一条:

1)在核心期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价值的、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属同一研究方向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三大检索机构检索2篇以上。

2)在国家级出版社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专著或统编教材1部以上,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个人专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部分在15万字以上)。

3)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4)主持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研究课题(省部级课题前2)1项以上。

5)主持完成10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以到达学院财务经费数为准)1项以上,取得了较好的项目成果。

6)获得过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持有获奖证书,名列前3位。

三、选拔程序

1.个人申报。依据选拔条件由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填写《宿迁学院学术带头人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2.院(部)推荐。院(部)成立评选推荐小组,听取申请人述职,在评议基础上投票产生推荐人选。

3.学术委员会评选。推荐人选材料经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选,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规划与申报人员情况进行评选确定初步人选。

4.公示公布。将学术委员会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四、聘期目标及任务

1.按学校和院(部)总体部署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学术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等。

2.聘期内,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2-3,使其在科研和教学方面有明显提高。

3.组织本专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学术交流和学术报告会,组织参加校外有关科研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协助安排接待有关国内外专家讲学。

4.在核心期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价值的、以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属同一研究方向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在三大检索收录源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三大检索机构检索2篇以上。

5.在聘期内至少需完成以下内容中的2项:

1)主持完成一项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主持完成大型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20万元以上,以到达学院财务经费数为准)。

3)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或正式出版经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统编高等学校教材,本人是著作主要完成者(前2名)。

4)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

5)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

6其它突出成果,由专家鉴定可以相当以上指标。

6.承担1-2门主干课程的讲授任务,教学效果优良。

7.指导学生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秀毕业论文奖、创新创业大赛奖、学科竞赛奖等奖项一次以上。

五、管理与考核

1.学术带头人岗位属聘任制岗位,对受聘者签订聘任协议,填写《宿迁学院学术带头人聘期目标责任书》,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期一般为三年。学校补助学术带头人岗位津贴5万元(三年累计)。

2.学术带头人所在院(部)不定期对学术带头人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及时协助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学术带头人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进行,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学术带头人岗位津贴的30%。若年度考核不合格,仍可保留学术带头人称号,暂停发放岗位津贴,未完成的工作任务转入下一年度累积,岗位津贴待下一年度考核合格后一并发放。

聘期考核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考核合格,一次性发放学术带头人岗位津贴的剩余部分;考核不合格,则不予发放。

4.聘期考核合格者,可参加下一轮学术带头人的选拔,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相关人才工程。

5.聘期内出现学术造假、教学事故、师德考核不合格、违法违纪、记过以上处分等情况者,取消其“学术带头人”资格和岗位津贴。调离、辞职者取消“学术带头人”资格,待遇自动终止。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