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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暂行)
发布日期:2016-01-20点击数:


宿院教〔2015〕2号


    一、基本条件
    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其中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3.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国家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达到425分;
    4.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国家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理科二级、经贸类文科二级、其它类文科一级)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基本条件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的;
    3.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作弊的;
    4.受到记过处分且评议未达到优秀等级的;
    5.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6. 由于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位的。

     三、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仅因第二条第3、4、5款之一影响其学位授予,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资格审查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
    2.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
    3.毕业当年考取公务员;
    4.由于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可以破格授予。
    四、延期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因下列原因的可以延期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学校规定标准,但毕业当年6月份参加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已经达到规定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2.因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不合格,在毕业后一年内参加考试,成绩合格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五、本暂行条件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