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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工作
党员发展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16-01-20点击数:

入党积极分子公示制度

入党申请人所在的基层团组织(28岁以下团员)和党小组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入《积极分子登记表》。支委会在听取团组织和党小组意见基础上,认真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对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进行公示,同时报总支备案。

推优公示制度

团总支部采取发公示通知、张榜公告等形式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系团组织确定推优人选,填写《团组织推优审核表》,上报院团委审核。院团委审核通过后,向党支部推荐。党支部上报党总支部审议。经党总支部支委会讨论后,确定为发展对象。党总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发展预备党员公示制度

党总支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先上报党委预审,院党委预审之后,党总支通知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票决之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党总支部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制度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要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根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现实表现,按照公示、票决等程序对其做出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党总支根据支部决议,公示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